哪些情况下不能约定试用期?

2024/11/16 11:55:34 查看83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公司不能延长试用期。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下列三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这三类合同有个共同的特性,就是时间比较短,如果在这种短时间的劳动合同上约定试用期,显然有失公平。

  律师补充:

  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解除是合法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自违法解除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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