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7 21:38:40 查看2994次 来源:叶斌律师
两个月前一位嫌疑人家属找到我,她的弟弟因为涉嫌组织卖淫被送去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见面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根据过往经验,我们初步判断,当事人恐怕不是组织卖淫,更多是介绍卖淫。接受家属委托后,我们去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后,我们发现案件符合我们最初的判断,当事人在网络上充当键盘手的角色,在卖淫活动中介绍嫖客和介绍小姐。借此机会与家属分享几个问题:介绍卖淫怎么定罪?具体怎样的行为才是介绍卖淫?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微信介绍卖淫罪初犯怎样判?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或者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卖淫的,或者是一年内因为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还有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就达到立案标准,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会问,如果只带一个女孩子卖淫,达不到法条说的二人以上,是不是就不会构成介绍卖淫罪呢?不是的。如果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非法获利达到1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特征1: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同卖淫者之间存有关系,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通过介绍行为的实施使卖淫者的卖淫行为能够实现。
特征2: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有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也有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根据刑法和相关法规解释,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量刑起点也不同。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5至7年有期徒刑。
此罪的从重情节有哪些呢?第一,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第二,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或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卖淫的,或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第三,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就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从重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还会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还可以增加基准型的10%至20%。 罚金数额会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来决定。适用缓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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