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7 22:07:56 查看369次 来源:叶斌律师
介绍行为系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建立中介联系,但并非所有中介行为都构成介绍卖淫罪,要结合动机和主观故意进行判断。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与卖淫者之间存在联系,达成合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积极追求为卖淫者寻找嫖客,使卖淫行为得以实现的犯罪故意。而介绍嫖娼者是为具有嫖娼意图的人寻找卖淫者,如果行为人此前没有与卖淫者有过联络,只是与嫖客作为一个整体,寻找卖淫人员,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 376 号案例对常见的 “介绍行为” 进行了列举:(1)行为人往往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自己与卖淫者并不相识。(2)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己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3)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和熟悉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客到该处所进行嫖娼。(4)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娼活动。(5)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依上述情形特征,一般而言,前三种情形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后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行为人表现为具有双重身份,通常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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