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8 17:17:07 查看39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被拘留后的37天内是黄金救济期,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如果当事人最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后,应当尽快会见当事人,确定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是否提审当事人以及提审过程中的讯问情况,结合审查批准逮捕期间与检察官的沟通情况确定当事人被批准逮捕的原因,目前刑事案件在检察院阶段采取捕诉合一模式,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的检察官就是后续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对同一件事情的思维模式在短时间内一般很难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提前了解检察官思路,以便于后续有针对性的开展辩护工作。
虽然批捕决定是检察院作出的,但是批捕之后,案件仍旧处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每月去会见当事人一次,防止长时间不会见导致当事人情绪紧张、崩溃,进而影响案件办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被批准逮捕之后情绪崩溃,导致之前做的很好的笔录没有维持,最终按照办案人的思路签署了对自己严重不利的笔录,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一定要警惕,刑事案件在最终作出判处之前,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能松懈。
批准逮捕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在批准逮捕一个月以后提出申请,如果辩护律师发现有新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出现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例如批准逮捕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被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立功等情节,可以立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有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事实情况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而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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