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剥夺女儿的继承权犯法吗?

2024/11/20 13:56:50 查看166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今天要讨论一个有点扎心的话题:如果子女不孝顺,父母能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触及伦理道德的社会现实。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对“丧失继承权”的描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按照法条规定继承人有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利的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换句话说,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对他们严重不孝,父母是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剥夺他们的继承权的,具体要看他们不孝的程度。

 

第二,什么才算不孝呢?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对上述5种情况做如是进一步处理: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如果继承人并非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任然保有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其中遗弃行为一经实施,则继承人就丧失其继承权;而所谓虐待情节严重,往往会考量虐待时间长短,后果的严重程度,手段是否恶劣,社会影响等,来确定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这一系列行为如若侵害未成年人继承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因此一系列行为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都在此之列。

5.用骗术或威胁手段逼迫、干扰老人立遗嘱、改遗嘱或撤销遗嘱,如果情况特别恶劣就是违法行为。


子女的继承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伴随着他们对父母的孝顺和关怀而存在。如果子女不孝顺,法律允许父母剥夺其继承权,但这并非目的,真正的目标是让亲情得以延续,让财富传承不仅仅是数字的交接,更是家族文化、孝道精神的传递。

希望大家都能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真正做到孝顺父母,不仅为财产而活,更为亲情而传承。

杨志峥律师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5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