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中预充值的法律风险

2024/11/21 16:43:44 查看22次 来源:张梓陆律师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摘选):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摘选):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5日内予以退还。

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38条的规定,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风险:1.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以发放预付卡;让消费者充值时,不得超过法定金额,企业不得超过5000元,个体工商户不得超过2000元。同时要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标注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因此,提醒消费者:充值前一定要仔细查看该店是否有营业执照,了解该店的基本情况与联系方式;充值后查看收款人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保持一致,保留相关合同与充值凭证。

2. 《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摘选):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因此,经营者以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提供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不必着急,只要是实际购买的,就不存在过期作废的说法。但如果消费者手中持有的是赠券、体验券、抵扣券等非实际购买的,建议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后,经营者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法律对该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就会比较困难

3. 《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摘选):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因此,提醒消费者,遇到新店经营者以旧卡为由,要求继续充值或者减少优惠时,可以加以拒绝,并及时投诉。但现阶段大部分新店的经营者都是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只是从留住客源的角度出发,给予免费继续使用时间,再要求充值,这其实是一个营销方式,消费者产生错觉以为是同一家店,投诉要求退款,而该店并没有收到消费者的充值款,无法退款,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只能找当时收到预付款的经营者追讨卡内余款。这是目前最常见、矛盾最尖锐,也是调解成功率最低的预付卡消费纠纷。

4. 《民法典》第56条(摘选):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典》第70条(摘选):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监事等执行结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提醒消费者,经营者歇业后又注销了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承担义务的终止。现阶段,大部分的美容美发店、水果店等发卡主体都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营业执照的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即使该负责人把营业执照注销了,消费者手中只要持有该主体发放的预付卡,且卡内留有余额的,就可以要求该负责人退款。但由于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负责人往往已经不在注册地生活,或者不接电话、电话是空号等而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因此,消费者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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