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有何规定?

2024/11/24 11:24:41 查看3618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物,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一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以公司的利益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利益之上。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补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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