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共同生活过的孙子能否继承老人的死亡抚恤金?

2024/11/25 21:56:23 查看235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上海普陀区法院:死亡抚恤金并非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向颖 吕怡宁

 

  公民死亡之后,其遗属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领死亡抚恤金,该笔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进行分配?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姑侄间因死亡抚恤金分割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王阿公、李阿婆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去世,二老在世时子女只剩女儿王某。小王为二老已逝儿子的独生子,系王某的侄子。二老在世时独自居住,王阿公去世后,由于李阿婆无生活自理能力,王某将李阿婆接回自己家中共同生活,并照顾李阿婆的生活起居,小王未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过。李阿婆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将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打入王某的账户。


  小王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李阿婆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遂将姑姑王某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则认为,小王的父亲已经先于王阿公、李阿婆去世,李阿婆去世后,其在世直系近亲属只有自己。自己一直负责照顾李阿婆,并且操办了李阿婆的后事,原告小王从未与二老生活,也没有照顾过二老。因此,对于李阿婆的死亡抚恤金,小王不能代位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的父亲已先于王阿公、李阿婆去世,且在二老生前,小王并没有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情况,因此小王对于李阿婆生前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不能主张代位分割。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分割死亡抚恤金之诉请,不予支持。丧葬费是相关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补偿,亦不属于遗产范畴。小王并未参与丧事办理,故其主张分割丧葬费之诉请亦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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