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11:04:58 查看4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京盟律师事务所周游律师代理的申请信息公开一案,经过全面的调查及律师的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非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理由,市政府应当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案情简介
委托人何先生等20人,是位于浙江省瑞某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其房屋位于瑞某市某段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想向瑞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23年10月,申请人何某等31人,向瑞某市政府寄出了《瑞某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信息予以公开。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瑞依告〔2023〕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人寄出,2023年11月申请人回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书》对申请资料予以补正。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瑞某市委市政府工作平台输入“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某段改造项目”“评估机构确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协查以及检索情况,作出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一、相关评估工作已依法开展,针对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文本内容包含紧急预案等内容,公开该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公开。二、因该项目尚未发布征收决定,项目评估公司均未确定,你们该项申请的‘确定评估公司的文件’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该瑞依复〔2023〕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委托京盟律师事务所周游律师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2日,温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瑞依复〔2023〕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上述两项内容,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观点:
在本次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中,瑞某市政府以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文件中包含紧急预案等内容,公开会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公开相关信息,但瑞市人民政府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紧急预案并非绝对的不公开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除非能够明确且充分地证明公开该信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且即时的威胁,否则不能随意以紧急预案为借口拒绝公开。
关于仅仅提供检索记录来证明“确定评估公司文件”不存在,这一证据明显不足,宁缺检索过程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准确性都存在疑问。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对于公民的合法申请,应当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进行处理,提供充分且合法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在本次案件中,从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中可以看出,瑞某市政府没能达到这些要求,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答复内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并重作。如果您在征拆方面有什么困扰,欢迎随时私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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