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有何规定?

2024/11/30 10:48:13 查看671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定最高刑”,并非是对犯罪分子应当判决的具体刑期(即宣告刑),而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节,与其所犯罪行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量刑档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以上”应包含本数。

  律师补充:

  罪行严重的,相应刑罚惩处力度大的,所对应的追诉时效也越长。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案件均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当犯罪分子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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