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道路救助基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24/11/30 12:15:28 查看301次 来源:黄维宝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当事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事故有关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事故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肇事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材料;肇事机动车车辆投保情况证明材料;催缴费通知单;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律师补充: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虽是公益基金,但并非无偿给予,救助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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