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人员收取货款挥霍不入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12/04 15:41:17 查看912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公司钢材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账户收取的公司四批钢材交易货款80万元非法侵吞后挥霍一空,至案发仍无法归还。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抓,被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责令张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第一,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以张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期间,擅自以不开发票优惠,骗取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为由,认定其骗取某科技公司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无论被害单位系客户一方还是某科技公司,张某的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客户一方,其在收取货物后支付货款,对支付货款的用途、数额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且已货两讫,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于某科技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某科技公司知晓并同意涉案业务,张某事前并未对某科技公司实施欺诈行为,其隐瞒已自行收取货款事实系发生在某科技公司已发货、客户一方已付款之后,此时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发生。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以张某没有收取货款的职权为由,否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张某是否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系某科技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据此否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的事实张某的供述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涉案客户系张某个人发展而来,由其代表公司与客户一方洽谈交易。张某在代表某科技公司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将客户支付至其个人账户的货款侵吞,非其负责涉案销售业务不能实现,故显然利用了其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

综上,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律师说法: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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