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借条》是被胁迫出具的

2024/12/08 19:03:10 查看213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如何证明《借条》是被胁迫出具的


前言


  今天和大家一起谈谈在借款案件中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是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了《借条》,被《借条》的持有人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却没有支持你的抗辩,判决原告胜诉,为什么?


以案释法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民初3219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的合伙事务进行结算后将欠款转化为借款,并由被告赵宇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被告赵某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逾期应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本院支持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赵某辩称该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合理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4民初2319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经释明双方均明确案涉债权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行为引起,本院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审理,并将本案的案由调整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已属违约。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案涉借条和案涉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的价格,本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成交价为38万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购房款38万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非实际买受人,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其受胁迫出具借条,本院亦不予采信,理由具体如下

 第一,案涉借条出具的地点系被告的工作场所,被告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之事实。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胁迫之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而本案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分析


  以上两个案件,被告在开庭过程中,均提出了《借条》是在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但是却没有向法庭提交自己受到胁迫出具《借条》的任何证据,所以导致法官没有支持被告的抗辩。


  那么对于受到胁迫、欺诈出具《借条》的事实,法官到底要审查哪些要点:

  一、有无相关报警记录;

  二、原、被告职业;

  三、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四、形成该债权凭证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

  五、债权凭证即《借条》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六、受胁迫人是否提起撤销所出具《借条》的诉讼,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胜诉、败诉,以及具体的判决要旨。

  以上审查的要点,也就是被告针对性出具证据的方向,根据以上审查要点提前准备证据,而不是简单地说一句“借条是受胁迫出具” 。


律师提醒


  一、受到胁迫、欺诈出具《借条》的情况,一般会出现在合伙结算纠纷、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其他因情感引起的结算纠纷中;

  二、一旦遇到被胁迫、欺诈出具《借条》,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警,一是可以通过报警撤回被胁迫出具的《借条》,另一方面也为自己被胁迫留取证据;

  三、如果不能通过公安部门撤回被胁迫出具的《借条》,则在一年内必须就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撤销《借条》的撤销诉讼;

  四、最后,要养成任何经济往来刻意留存证据的习惯,包括微信聊天内容截图、语音聊天在第一时间转化成文字截图、所有款项在转款或者收款时,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对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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