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8 19:05:03 查看701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别再“换条子”了,你换走的不是一张《借条》,而是换丢了20万元的借款证据
前言
借款案件中,存在大量的“换条子”的行为,初忠是当借款人不能按《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出发,担心《借条》诉讼时效过期,便提出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以保证诉讼时效,俗称“换条子”。
“换条子”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借款合同的变更,在具体操作上因为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有一些人将“条子”换了以后,直接导致案件败诉,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生效判决,来看“换条子”是如何将自己享有的合法债权换丢的。
以案释法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2024)鄂0704民初1597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42000元。
2014年2月1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借原告人民币42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30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借条原件被被告撕毁。原告称,被告要求更换借条,故将借条原件拿去并撕毁,但并未出具新的借条。被告称,所欠原告欠款已经还清,故撕毁了借条。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并向法庭提交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称借条原件被告撕毁,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借条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与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故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分析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双方在借款中,存在更换《借条》的情形,但被告在将原《借条》撕毁后并未出具新的《借条》,导致原告因无《借条》原件出示败诉。
XXX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甘2926民初1166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9.9万并出具《借条》一张;
2019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核算后形成24万元的借条一张,实为2015年6月26日借的59.9万元产生的利息。
同时更换了2015年6月26日59.9万元借条为本金56.5万元。由此形成三张《借条》,数额分别为59.9万元、56.5万元、24万元。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三张借条内容中没有具体说明原告借给被告借款的本金金额数,被告也辩解已还清了原告的借款本金,故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三张借条及原告陈述无法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65000元及利息443400元这一事实,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旁证证据材料来加以印证。本院通过调查也无法确定证据的三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分析
因为更换《借条》,并且起诉时间距离《借条》形成时间近九年,导致借条核算过程无法还原,相关证据无法调取,无法向法院说明借条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导致败诉。
律师提醒
一、不要更换《借条》,如果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可以让被告在《借条》上备注新的还款时间;
二、不要更换《借条》,原始《借条》与借条出具时的付款凭证对应,比如2020年1月1日的借条,对应2020年1月1日的支付凭证,这样一套证据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但是一旦更换《借条》,借款时间变更为2023年1月1日,你不会有2023年1月1日支付借款的凭证,因为这一支付凭证的缺失,你会因为仅有《借条》而没有出借款项的支付凭证,而败诉;
三、如果需要更换《借条》,不要撕毁原《借条》,备注作废,或者直接备注更换《借条》;
四、如果一定需要撕毁原《借条》,在新的《借条》上一定要说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时间,同时将原《借条》复印件做为更换后《借条》的附件附后,以便证实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时间;
五、对于利息变更的《借条》,在更换新《借条》时,一定要对之前的利息如何约定,进行明确说明,否则会造成之前的利息因为更换《借条》,原来的《借条》撕毁而没有计算的依据。
六、最后,更换《借条》在没有拿到新的《借条》之前,不要将《借条》原件直接交给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拿到《借条》撕毁后,并拒绝出具新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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