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14:54:23 查看385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基本案情 :
被告人张某和冯某合作做塑料制品生意,张某负责生产、调转货品,冯某负责销售产品。张某和冯某受让了黄卫东位于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里铺工业小区的某服装厂厂房、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取得该厂的全部股份,由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后,张某与冯某因纠纷不再合作,后签订了多份相关协议,约定某服装厂的股份(包括房产、土地)为张某和冯某共有产权、共同使用,产权各半,张某仍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
后,张某伪造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属冯某所有的某服装厂的股份转移到张某及弟弟小张名下,其中张某占股55.56%,王某2占股44.44%,并进行了备案登记。2004年2月,张某将某服装厂更名为某塑料厂。 2004年3月,张某将某服装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塑料厂所有。
2004年5月,张某将某塑料厂注册资本由18万元变更为258万元,变更后股权出资比例为张某占股89.92%,王某2占股10.08%。2015年3月,张某增加其妻子陈某为股东,将其名下10%股份转到陈某名下。 2015年6月,张某将小张名下股份全部转到其名下,张某占股90%,张某妻子陈某占股10%。
2016年3月,某塑料厂以该厂厂房及土地作为抵押,由张某及陈某担保,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后因到期无法归还,被银行起诉。2017年8月4日,某塑料厂厂房、土地被法院查封。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8月15日,经评估,某塑料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1998年3月评估价值为113.4万元。
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冯某。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其他股东的股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说法:裁判要旨
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侵占其他股东的股权使自己的股份比例得以增加,进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然后就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如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议,将公司利益向自己转移。故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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