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1:45:52 查看270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下雪天在超市、饭店、小区等公共经营场所滑倒
谁该对我负责,负几成的责任
前言
入冬后阿拉善左旗的第二场雪就这样纷纷扬扬地下起来,接到当事人的咨询,家人在超市购物时滑倒了,不知道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推而广之,如果下雪天,因为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发生滑倒的类似事件,该如何追责?让我们从生效判决中找到维权的思路。
以案释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2民终2151号
裁决要旨
原告主张其摔倒之处有水渍,在无具体证据佐证水渍大小的情况下,单纯有水渍的陈述无法得出滑倒即由场所管理者承担全部的责任的结论。在原告前后也未见有其他顾客滑倒的情况。原告自身在雨雪天气下也应更加注意地面情况、确保行走安全。
综上,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认可原告是滑倒的,且该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地面情况,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12民初4572号
裁决要旨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告虽已对其办公场所处附近的残雪进行过清理,在出入口平台铺设防滑垫,但台阶处明显仍有大面积残存冰雪融化并形成的水痕,极其湿滑,被告未能及时清理,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 事发地位于被告办公场所进出口台阶,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其办公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被告应比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现台阶因积雪融化极其湿滑,被告未能设置显著警示标志予以提示,消除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滑倒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同时,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下台阶时未能选择安全通行路线,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滑倒受伤,其对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应承担40%赔偿责任。
宝清县人民法院
(2019)黑0523民初2281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牛肉销售部作为经营主体,对进入该场所的消费主体,应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防止危险,在危险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积极的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牛肉时,室外正在下雪,被告未在室内、外设置警示牌,在室内未采取防滑措施,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去买牛肉的原告(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雪天进门后应首先注意脚下的常识,作为消费者未对发生的危险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据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8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247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棉织品采购供应站对其所有的公厕有义务进行管理,本案事发时被上诉人未在地板上铺设防滑物品,设立警示标识,对原告入厕时滑倒造成摔伤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到下雪天容易滑倒摔伤,并应自行采取防滑措施防止滑倒,其具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上诉人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以致摔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50%的责任。
律师提醒
一、下雪天在公共经营场所滑倒,无论情况如何,做为滑倒者均需自身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一般在20%以上;
二、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有证据证明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一般承担30%以下赔偿责任;
三、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有证据证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一般承担30%以上的赔偿责任;
四、对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分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五、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雨雪天气,应当在显眼位置放置警示牌、铺设地垫、对地上的水渍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质量。
六、一旦发生滑倒事故第一时间拍摄事故发生现场的视频,确认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报警通过安全介入达到保全证据的目的。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