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用公司车辆跑客运获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12/13 14:36:52 查看21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司机用公司车辆跑客运获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

薛某是深圳一家上市公司的聘用专职司机,专门负责给公司老板开车,日常负责接送老板上下班和外出工作,月薪1.5万,享受公司各种福利,工作也不忙。薛某在不接送老板的时候,驾驶具有粤港澳三地车牌的公司的车,通过微信联系在深圳的边境口岸接送需求往返香港和澳门的人士,每单收取500-1000元不等。三年间共计收取乘客费用合计15万元。

公司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法院判决薛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追溯标准:

根据2022年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根据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因此根据2016年的标准,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指的是6万以上不满40万,数额巨大指的是100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物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所谓经手,应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综上,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这是刑法对特定主体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的基本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要要看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具体而言,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都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因此,薛某用公司的车辆拉客获利15万,首先这15万不是公司的财产,是由每一笔乘客付给薛某的车费,这15万是乘客付给薛某的乘车费。因此薛某侵占的不是公司的财产。

薛某在公司的职务是老板的司机,薛某的职务是开车,经手对车辆的管理,如果薛某占有车辆不归还,薛某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薛某获利的15万不是公司的,只是利用了公司的车资源和自己的劳动力获利,其行为只是构成职业不忠诚不道德,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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