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15:09:20 查看2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也就是公房,一般情况下员工仅享有居住权,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若因公共利益需求对这类公房进行拆迁时,应当如何给予补偿呢?身为无产权的租户,我们又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呢?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公房是我们国家房屋供给特殊时代的产物,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通常会把部分房屋分配给国有企业职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单位分房。鉴于公房的权属以及居住性质,遇到征收动迁,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居住人所有。但由于房价比较高,公房拆迁涉及利益往往高达百万,并且其权属模糊,因此引发了大量的诉讼纠纷。
单位分配房遇到拆迁时,征收补偿的分配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房屋产权归属:如果分配房的产权已经归属个人,那么征收补偿一般应归个人所有。但如果房屋产权仍属于单位,补偿分配可能会比较复杂。
2.单位政策和相关协议:有的单位可能对分配房有专门的政策规定,或者与职工签订过相关协议,明确了拆迁补偿的分配方式。
3.居住情况:如果职工一直居住在分配房内,且没有其他住房,可能在补偿分配时会有所考虑。
4.对房屋的贡献:例如职工自行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扩建等,可能会在补偿分配时获得相应的部分。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到,被征收人主要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即那些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完全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补偿安置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征收方往往片面地以公房租户没有产权为由,拒绝与他们进行补偿协商,甚至直接剥夺他们的补偿权益,这种做法显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公房租户的权益,多个地区在新制定的政策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以北京为例,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妥善安置租户,可通过租赁置换、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若公房租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按政策购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与租户协商达成书面一致,通过货币补偿或其他房屋安置租户。
对于未获得产权的租户来说,各地的补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租户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征收方需要提供相应的房源;如果租户选择货币补偿,那么各地的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在某些地方,大部分的补偿费用会给予公房租户,只有少数部分给予被征收人。此外,因征收而产生的经营性公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周转用房、奖励及其他补助费等,也应当给予公有房屋租户相应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单位擅自与征收部门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部分征收方则利用这种“企业搬迁”的方式来回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忽视了租户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这种不公平征收时,应当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征拆方面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私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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