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社保不达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4/12/14 20:26:56 查看630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单位不是不缴社保,只是未按标准缴纳社保或是欠缴社保,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对于这个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按照这个规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较低或欠缴社保,劳动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份指导意见是在十多年前作出的,目前是否失效还需核实。因此,在广东地区,若单位仅是社保缴费基数较低或欠缴社保,劳动者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时就肯定要更加谨慎了。

我曾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劳动者对我说:“单位现在刁难他,本来两个人干的活交给他一个人干,工资却不涨,他年纪也大了,熬不住了想走。”我问他:“单位有帮你买社保没?他很肯定的说没有买。”我继续追问他:“要不你去核实一下?他说不用核实,肯定没买的,有无买社保自己还不清楚么。”

此后,劳动者向单位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就是单位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保。做完以上送达工作后,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主张单位有帮劳动者购买一个月社保,并不是完全没有购买社保,之所以停止购买,是因为劳动者发现到手的工资少了,要求单位停止缴纳社保,单位对此没有过错。劳动者也是非常惊讶,单位什么时候有给他买了社保?其本人都不清楚,也没见单位扣过他社保费啊?

我给劳动者分析,这个问题应该不大,你在单位工作十多年,单位就购买了一个月社保,虽然单位和你对未缴纳社保的原因各执一词,但都没有证据提交。仲裁委不会因为一个月的社保记录就否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这样会造成很坏的影响,要是其他单位如此效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最终,仲裁委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之规定,支持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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