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名誉权律师:公司员工因侵犯名誉权被判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

2024/12/15 16:03:20 查看83次 来源:李鹏律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李四因生活、工作原因对张三心怀不满,遂使用实名注册绑定的某微,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张三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张三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张三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张三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因李四的某微好友中有大量二人同公司的领导、同事,张三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经诊断,张三为抑郁状态,医生建议其全休2周。

张三认为,李四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其治疗费用和维权费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工作、生活中存在被告朋友圈中所述的行为,且被告发布的内容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配上相关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甚至还有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另,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作为同一个集团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被告的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李四擅自在朋友圈中公开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张三进行指责、谩骂,导致张三的名誉权严重受损,张三依法有权要求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故作出以下裁判: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某微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某微朋友圈中持续10日公开发布对张三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李四负担;李四向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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