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08:34:01 查看12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莉莉 冯立军
某村一农户家办婚事,张某某被雇去抬花轿,事后张某某搭乘拉花轿的三轮车返回,途中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张某某受伤,这个责任谁来担?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5月18日,被告赵某某承接某村婚庆抬花轿事项,后通过他人介绍,由被告郝某某负责运输当天婚庆使用的花轿等道具,赵某某支付给郝某某运输费用300元,又雇佣原告张某某等人从事婚庆当天的抬花轿工作,并支付每人工资100元。当天工作结束后,张某某等人无偿乘坐郝某某拉花轿的农用三轮车返回,途中因郝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张某某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车辆损坏。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郝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等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郝某某认为,原告张某某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均应由雇主即本案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某某认为,赵某某与郝某某之间是货物运输关系,郝某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郝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某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346.13元。因事故发生后,郝某某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58414.94元,上述款项应从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931.19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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