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09:51:35 查看317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惠阳淡水律师邱文峰认为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责任,往往会采取无偿或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这种恶意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陷入即便通过法律途径胜诉,也难以实现债权的困境。
针对上述情况,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财产恢复至转让前的状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案情简介:
被告邓某洪于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朱某娟借款,逾期未偿还相应款项,为此原告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1973民初6990号,该案已判决生效,被告邓某洪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1973执5241号,在执行期间法院查询到被告邓某洪于2020年11月5日就将自己名下的村委会股权无偿赠与给了被告邓某荣,该执行案件也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执行程序,被告邓某洪的债务至今仍未结清。综上,被告邓某洪在欠原告朱某娟债务且未清偿的情况下,以赠与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次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股权赠与、分红款赠与,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1。首先,关于股权赠与问题。原告与被告邓某洪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2020)粤1973民初699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在前述案件执行期间,被告邓某洪通过将其名下持有的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0.035%的股权无偿赠与给邓某荣的方式,以逃避案涉债务的执行,导致本院以“暂未发现邓某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原告据此要求撤销两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惠阳民事经济律师邱文峰提醒: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两大类。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行为,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其次,该行为需发生在债权确立之后且发生法律效力;最后,该行为对债权构成了实质性威胁,即债务人的财产有实质性的减少,导致债权无法得到全面清偿。主观要件方面,若债务人实施的是有偿行为,则要求受让人具备恶意;反之,若行为属于无偿性质,则无需考虑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鉴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法律效果会涉及第三方,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
另外还需强调,根据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后,债务人实施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转让财产等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相应义务,此类行为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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