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 22:46:38 查看130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103万元的工亡补助金是如何与他们擦肩而过的?
前言
首先给到大家一些概念
一、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职工家属可获得的补助金,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1036420元。
二、视同工伤,是指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所以在职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家属可以获得工亡补助金。
2024年家属可以获得103万元的工死亡补助金,这是国家法律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经济补偿和救助。
但是因为面对突发疾病的态度不同,却导致有些人直接与103万元擦肩而过,将家庭的重担留给了老人与孩子。
那么,在工作中突感身体不适,应该怎样去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裁决要旨】
本案中,张X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新行申34号】
【裁决要旨】
本案中,艾某某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出现身体不适,其突发疾病到死亡时间也未超过48个小时,但其身体不适后并未径直前往医院就医,而回家休息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再次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申请人虽提出,回家系为取医保卡等物品,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水库管理站至艾某某的家仅系20分钟的路程,其离开工作岗位四个小时后,再选择拨打救助电话,已超过了就医的合理期间期限,不具有合理性。XX社局认定艾某某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6行终263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死者董某原审第三人职工,2019年1月6日是休息日,董涛上午9时许到本人办公室,11时22分离开办公室回家,晚19点50分许,被妻子王X发现病倒在家中,经送莱阳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不能视同工伤。被上诉人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之后,根据事实情况和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董某工伤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判决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院在以该条款认定工伤时,主要审查的是: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或者在其他地方逗留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提醒
一、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第一时间和用人单位请假并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这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许就是因为及时就医,保住了自己的生命;
二、去医院就诊选择直接去,不要在路上的其他地点中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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