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养殖户要注意了,划定禁养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024/12/20 16:15:50 查看3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09号建议的答复》明确,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确需关闭的养殖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做法。该答复中明确说明划定禁养区要合理合法,不能使用“一刀切”的方式对禁养区进行关停。

 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所谓“禁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0条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包括:(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那么养殖户遇到征地拆迁时,就会有很多养殖场遭遇限养、禁养、被强制交出土地,少给补偿甚至不补偿的情形。京盟律师提示,各位养殖户主也不用惊慌,如果自家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内,先要看禁养区域的划定时间与养殖场的修建使用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养殖场修建使用在前,禁养区域划定在后,那么,以环境整治为名拆除养殖场,是需要给予养猪户主合理合法补偿的,法不溯及既往。

    当然,如果要强制拆除养殖场也是要依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当地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来说,即时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也要经过法定程序,不能一刀切的划定禁养区就强制拆除。作为养殖户自己家的养殖场无论是否构成违建,都有权利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律师进行解答,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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