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例」灌肠后肠穿孔死亡,医方被判赔14万余元

2024/12/22 19:32:58 查看52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间断咳嗽13年,再发4天”至A医院普通内科入院治疗。入院主要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社区获得性肺炎?

入院一周后,患者诉腹部疼痛不适,排便困难,肛处滴鲜血。查体:腹部膨隆,左下腹压痛伴肌紧张,无反跳痛,肠鸣音3-4次/分。考虑便秘所致,予开塞露+生理盐水灌肠辅助通便治疗,灌肠不顺畅灌入少量液体,其皆流出,随带少量血水。

灌肠后仍未排便,患者诉腹部疼痛加剧。查体:腹部膨隆,散在压痛伴肌紧张,拒绝按压,肠鸣音3-4次/分。考虑不除外急腹症,请普外科会诊,不除外结直肠穿孔的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患者于当日出院,因“突发下腹痛伴发热10小时”至B医院急诊就诊,行腹部CT检查,考虑不除外消化道穿孔,入住普通外科住院治疗。入院主要诊断:1.消化道穿孔;2.腹膜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切除远端封闭近端造瘘术(哈特曼式)。术中探查见盆腹腔约1000m1淡红色腹水,于乙状结肠中段探查及直径约1cm破孔,少量粪便自破孔处流出,穿孔周围约8cm肠管黑色缺血坏死表现,术中诊断乙状结肠穿孔。遂行乙状结肠切除远端封闭近端造瘘术。

2个月后,患者为复查第二次入住B医院。

2个月后,患者为行造口还纳第三次入住B医院,后考虑残留直肠过短,不适合行手术。

2年后,患者为进一步检查第四次入住B医院。

次日又因“结肠造口术后2年余,为行还纳术”第五次入住B医院。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后,在全麻下行开腹探查+乙状结肠造口还纳(乙状结肠直肠吻合术)+切口疝修补+造口旁疝修补术+腹腔粘连松懈+腹腔引流术。

半年后,患者为行复查第六次入住B医院。出院诊断:1.结肠术后;2.腹壁切口疝。

其后患者又两次入住B医院治疗。

伤残鉴定:

被鉴定人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结肠造瘘还纳术后,肠梗阻反复发作,构成九级伤残;

腹壁切口疝,经手术治疗未取得治愈效果,构成十级伤残;

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鉴定意见】

病人存在的基础疾病是其出现乙状结肠穿孔的原因,但医方在病人出现急腹症时诊断和治疗存在一定过错,与病人出现乙状结肠穿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8,730.36元。

【解析】

灌肠通过肛经直肠将一定量的液体灌入结肠,以达到清洁肠道、促进排便、排气或给药的目的,用力过猛或插入深度不当可能引起肠道损伤。其使用需谨慎,避免在急腹症、胃肠道出血、严重心血管疾病等禁忌症情况下进行。

具体到本案,当病人突然开始出现腹痛,表现为腹疼腹胀、肌紧张,考虑医方行灌肠治疗前病人已经存在急腹症的表现,医方对此认识不足,未请外科医师会诊,也未行腹平片及腹CT明确诊断,根据外院手术记录,手术中发现病人肠壁存在8cm的坏死,发黑,因此与单纯的创伤引起的穿孔病生理表现完全不符。而病理化验结果也证实病人局部肠壁急慢性炎症伴坏死,支持病人肠壁存在基础疾病的判断。因此病人自身存在的基础疾病是其出现乙状结肠穿孔的基础原因。但医方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灌肠不够谨慎,对于损害后果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