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那些事儿

2024/12/23 11:34:17 查看343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九月份去外省出差,在完成会见工作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申请,同时也和办案人员沟通了一下案情。关于我们提交的取保申请,办案人员意见是公安这边基本都不会批准,一切等材料交给检察院后,由检察院来决定。在沟通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以开玩笑的口吻说:“你们律师提交取保申请,通常就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怎么判断会不会有社会危害性呢?这个很难说是吧,总不能你们说没有危害性就没危害性吧。”

 

对于办案人员的意见,我有认同也有不认同的地方,认同在于此时他们对案情了解更加全面,对于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较律师更为客观,不认同的地方在于他们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不够积极主动,观念稍显保守。随着国家犯罪结构的变化,重罪案件占比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以往“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做法已经不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只有落实好该政策,才能在不影响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人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现结合我在办理取保过程中的经历,分享两点浅见。

 

一、少捕慎诉慎押已成为明确的司法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的具体工作措施,针对实践中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社会危害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2171日起就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就包括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此后,该专项活动延至20221231日。国家司法政策的调整对于嫌疑人取保提供强大的保障,我在近几年的办案中体会非常深刻。

 

二、取保候审理由不能太“干巴”

 

正如办人员所述,简单说一句没有社会危害性,很难打动办安机关。所以,取保候审能否成功也是因案而异,下面分享几点我的看法:1、公安机关办案的进度。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也需要时间,如果没有考虑这一点,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立即申请取保候审,大概率是难以获得批准;2、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被刑拘后,嫌疑人不一定会如实供述案情,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公安机关根据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能大致判断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若判断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会影响取保候审;3、主观恶性。不同犯罪中,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尽相同,有些是知法犯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有些是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无知犯罪,两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同,后者取保候审成功率更高。4、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轻罪相较于重罪,取保候审获批概率更高。5、有无同案犯未到案。在共同犯罪中,若有未到案的同案犯,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存在串供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到取保候审的批准。6、有无获得谅解、退赃退赔。在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失的情形下,有无弥补受害人损失、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也会影响到取保候审的批准。7、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在本人办理过的案件中,有的嫌疑人表现良好,有的表现欠佳,甚至有动手殴打同仓在押人员的情况。对于后者,取保候审的概率较低。8、嫌疑人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些嫌疑人身体状况欠佳,看守所的客观条件无法保证其身体健康;有些嫌疑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对其羁押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运转;有些嫌疑人上有老、下有小,甚至是年幼孩子唯一的抚养人,这些现实情况也是影响取保候审获批的因素。9、嫌疑人是否成年。考虑到未成年的特殊性,对其主要是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因此,无论是变更强制措施、是否起诉、刑期宣判,相较于成年人都会相对从宽把握。10、是否存在撤销案件的可能。若经侦查暂未查清犯罪事实,但公安部门认为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性,可以先行取保候审。11、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对于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且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取保候审获批概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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