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确认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2024/12/23 11:40:07 查看406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现在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诸如《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像我所在的广东江门,有些生产红木家具的工厂就是这样操作的。这样操作是否存在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去到仲裁委或法院,仲裁委和法院可不单单只看签订合同的名称,还要对双方的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依据的规定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确认劳动关系最核心的三点内容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譬如家里雇请的保姆和雇主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2、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换句话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平等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就发布了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就是有关网约家政人员和家政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该案中,网约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名称就不是劳动合同,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关系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最终认定了网约家政人员和家政公司是劳动关系。此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讲,在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选择通过签订其他合同名称的方式规避责任或减轻负担,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去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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