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中审查言辞证据的重要性

2024/12/24 10:40:58 查看363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并未认真查阅讯问笔录就签名确认,这样的稳定供述形成了多份讯问笔录,嫌疑人事后再想翻供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很难被法院采信。另外,讯问笔录应当严格忠实于原话,办案人员不能对此归纳、总结,但现实中,因嫌疑人言语表达能力欠缺或办案人员存在先入为主的想法,有些讯问笔录内容其实就是办案人员以嫌疑人供述为基础,并结合自己的归纳、总结形成的结果。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对于讯问笔录应当细致审查,也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的,例如多份讯问笔录前后问答内容基本完全一致,要知道,对于同样的问题,嫌疑人的回答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又如讯问时间很长,但笔录内容却很少等。在我们办理或接触的刑事案件中,就有嫌疑人或家属反应,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行为就存在瑕疵,例如在帮信罪、掩隐罪的案件中,对于嫌疑人主观“明知”有一定要求,嫌疑人供述自己并不清楚资金来源的性质,并对此做出辩解,但办案人员表述你怎么可能不知道,一次不知道还能解释,多次这样做就不符合常理了。也不能说办案人员的表述完全没有道理,但在讯问过程中这样表述,就存在“诱供”的嫌疑。

再说说证人证言的问题,证人证言基于其角色立场的不同,所做出的证言可能是虚假的,例如本人办理的故意伤害案,按嫌疑人供述,是对方人员先动手后,其才做出的防卫反击,但案发现场的四周监控录像存在空白区域,无法证实是谁先动的手,此时嫌疑人的行为定性对言辞证据的依耐性就变得很高。经过阅卷,我们发现嫌疑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基本都证实是对方先动手,且证言稳定合理,而对方的证人的证言通过监控录像就可以判断是虚假证言,因此我们的辩护策略就是打掉对方的证人证言,加强对我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理性、稳定性的认定。在庭审中,我们对此着重发表了辩论意见,公诉人虽无法确认是谁先动手,但也承认了该事实无法查清,虽然该案最终未能将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性质,但法院也认定了对方在本次冲突事件存在过错,故在量刑上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做出了考量。又如本人办理的开设赌场案,被告人与他人合伙投放赌博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人员的证言,在某年某月后,被告人与同案人员已经拆伙,但同案人员将拆伙后赌博机收取的赌资也算在被告人身上,这明显是不对的。在庭审中,本人对同案人员表述矛盾的地方进行了发问,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言辞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高度依赖嫌疑人的供述的案件更是如此,故律师的辩护工作真不是简单的情感抚慰和生活琐事得传达,这是部分家属对于律师工作的误解。这里也想回答了很多家属关心的问题,那就是有无必要委托律师以及何时委托律师,我的回答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委托律师,对于案件事实的争议,在侦查阶段、审查起算解决,总比案件到审判阶段解决更好,律师在靠前的阶段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表辩护意见并取得办案机关认可的概率也更高,这一点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得到了验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