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22:25:13 查看17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广西贵港港北法院:未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陆莹 黄景娜
欠条上只有欠款人的签名,没有欠款人的身份证号及捺印的手印,该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能否追回欠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小奇和大志一直有交易往来,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大志陆续向小奇订购竹排,小奇均按时供货。经过结算、追讨,大志仍拖欠货款5万元。2018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大志向小奇出具了欠条,写明尚欠小奇竹排款5万元。随后小奇多次向大志追讨,大志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声称欠条上面只有签名,没有身份证号及手印,不能证明是自己签署的欠条。无奈之下,小奇于2024年9月将大志诉至港北区法院。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本案中,被告大志向原告小奇出具欠条,欠条写明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竹排款5万元。事后被告大志不认可欠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也未向法院申请鉴定确定笔迹真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被告大志与原告小奇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大志欠付原告小奇货款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大志返还原告小奇货款5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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