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报! 惠州仲裁委员会迁新址啦~

2024/12/25 16:52:38 查看38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惠州仲裁委员会

惠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备案,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批准成立的仲裁执法机构。其宗旨是: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惠州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处、行政科、仲裁科、立案科、商事调解中心、发展科等6个业务科室。至目前止,已设有市潮汕总商会仲裁办事处、仲恺高新区仲裁办事处、惠阳(大亚湾)仲裁办事处等3个派出机构。

惠州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于2011年1月组成,并已从海内外聘请了201名法律、经贸和其他行业的资深人士担任仲裁员。已从惠州市区聘请了26名法律、经贸、保险和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已从惠州、深圳、东莞、广州、北京、香港、等地聘请了33名法律资深人士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新址地点:惠城区。

业务咨询:搬迁后原各科室办公电话、传真不变。新址办公事宜:自2024年12月27日起,惠州仲裁委员会开始在新址办公,接受法律咨询、办理立案、开庭等仲裁业务及其他各项事务。办公时间不变,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计划于2024年12月25日-31日开庭的案件在原址开庭;2025年1月2日以后开庭的案件在新址开庭。

惠州仲裁委员会立案指南

一、申请人从电脑PC端上网登录《惠州仲裁委员会办案大厅》

二、网上注册账号(已有账号的、请直接登录)

三、网上提交立案信息

四、符合立案条件审核通过系统自动向申请人发送短信

五、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可邮寄、无需到现场)

六、系统发送《缴费通知单》、申请人上网查阅与缴费

七、申请人缴费后将缴费凭证上传至系统

八、发送《受理仲裁通知书》给申请人

惠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有: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合作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融资纠纷、承揽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等。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有:

1.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3.行政争议。

仲裁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计算公式    

1千元以下

40元

1千元—5万元  

40元+争议金额超过1千元部分的4%    

5万元—10万元

2000元+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部分的3%

10万元—20万元

3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部分的2%  

20万元—50万元

5500元+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1.5%

50万元—100万元

10000元+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部分的1%

100万元以上

15000+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部分的0.5%

案件处理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2024年7月17日印发了修订后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原《办法》,本次修订主要明确了仲裁处理费的收取和退费。修订后,处理费采取“一调二降三优化”方式进行调整,即案件处理费调整为案件受理费的30%,金融仲裁案件处理费调整为案件受理费的15%;专项类案件如互联网银行集团案件和仲裁确认案件处理费分别降至每宗案件500元、1000元;优化即案件处理费最低标准调整为2000元,一般案件处理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金融仲裁案件为5万元。

新《办法》施行后,仲裁案件收费整体降低,一般案件费用降幅为5-10%,金融案件费用降幅为15-20%。《办法》还调整了仲裁员报酬的最高限额和分配比例等事项。

仲裁立案程序和材料

(一)申请人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1、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2、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或超过2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

(三)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

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齐;

6、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领导审批。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收仲裁费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在办理立案手续时一并交纳仲裁费。

(六)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减免或缓交申请,由工作人员按规定逐级呈批。

(七)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独任仲裁员函、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八)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提交一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本委出具财产(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九)受理案件后,立案科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给仲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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