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22:23:01 查看25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患者因腰痛在A医院就诊,诊断时要求患者前往B医院行腰椎核磁检查,A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进行针刀L3,4,5间盘突出治疗。
一周后,患者再次就诊,A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左侧臀部上方有一肿块,发红,皮温较高,继续针刀治疗,建议黄某液湿敷同时去大医院治疗。
5日后,患者因左髋部红肿前往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臀脓肿、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行左髋部脓肿探查清理、VSD负压吸引术
【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不当的过错行为;
2.A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左髋部脓肿形成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
3.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解析】
腰椎间盘突出症主要由腰椎间盘的退行性改变、纤维环破裂及髓核突出压迫神经根或马尾神经引起,表现为腰痛、下肢放射痛、麻木等症状。结合症状严重程度及个体差异,可选择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等方式。对于轻、中度症状的患者,针刀治疗疗效确切,但也有感染、血肿等并发症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患者二次就诊时,医方在患者“左侧臀部上方有一肿块、发红、皮温较高”,的情况下,不应再次进行针刀治疗,据患者病史及影像学表现,其局部包块为无菌炎性包块的可能性大,而针刀治疗为有创治疗,存在将外界致病菌带入创口直接导致细菌感染的可能性;医方两次所行治疗位置均为腰3-5椎体左侧横突附近,与患者左髋部软组织感染伴脓肿位置相近,细菌可沿组织间隙蔓延,造成感染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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