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08:29:38 查看1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周巧玲)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新房泡水引发的物业纠纷案件。据悉,2021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套装修好的样板房,交房后一直闲置未入住。该小区物业公司曾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每天巡查1次污水泵等排水系统,确保排水系统运行正常等内容。2024年1月,因外管道堵塞,水流从厨房水槽下方的排水管道接口处反冒,致使李先生的新房惨遭泡水。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损失和租金损失合计5.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案涉房屋受损的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提供了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下水管道污水倒灌房内主要是因为李先生房屋内的管道堵塞所致,且李先生长期未居住,对房屋疏于管理也是导致损失扩大的原因,李先生自身应承担相应损失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公共设施的性能,定期疏通公共范围的排污管道、保障排污管道的畅通等。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合同约定管理、维护等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李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管理的责任,但其在交房后长期未居住、疏于管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李先生房屋修复费用损失赔偿80%的责任即35000元,因李先生并未入住房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有实际的租金损失,故其请求赔偿过渡期租金费用损失15000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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