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20:59:06 查看17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近2天咳嗽、大便不成形“”于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当日,患者进行内镜检查,检查结论为结肠息肉,进行了经电子内镜结肠息肉吸引圈套切除术。
术后患者因“持续性腹痛2小时”入医方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结肠穿孔、急性腹膜炎、反流性食管炎、结肠息肉、慢性浅表性胃炎、胃息肉、营养不良等。经外科治疗好转后出院。
【鉴定意见】
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患者因乙状结肠穿孔行腹腔镜下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治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6260.46元。
【解析】
电子内镜结肠息肉吸引圈套切除术时,先用内镜注射针在息肉基底部黏膜下注射肾上腺素生理盐水溶液,使局部黏膜隆起,与黏膜下层分离,然后准确收紧圈套器,避免圈套器误套正常黏膜或过度灼烧。圈套器应稍远离胃肠管壁,避免与对侧肠壁接触,对于较大的息肉,建议分次切除,每次斜切,以减少一次性切除时对肠壁的热损伤,从而减少息肉切除术后穿孔及出血的发生率。
发生穿孔时,必须及时处理,小的穿孔可内镜下处理,如钛夹缝合或行套扎术并予抗感染治疗,较大的穿孔,尤其是已合并感染或肠道不清洁有较多内容物流入腹腔时,应考虑手术治疗。
本案中,医方给予经电子内镜结肠息肉吸引圈套切除术符合被鉴定人的病情需要,医方《电子结肠镜检查告知同意书》上虽告知“需要做电子结肠镜检查明确诊断或治疗”,但未对治疗方式给予明确告知,医方告知不足,被鉴定人经电子内镜结肠息肉吸引圈套切除术后当天因“持续性腹痛2小时”入医方住院治疗,后经相关检查考虑存在胃肠道穿孔,医方给予腹腔镜下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术中于乙状结肠近骼血管位置前壁见一大小约7.5px的破损。依据上述诊疗经过,认为被鉴定人乙状结肠穿孔与医方手术操作存在合理时序性,穿孔位置亦与操作位置相符合,系医源性损害,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
此外,经审查送鉴材料,外科手术记录中记载“经破口取出肠镜时止血用钛夹3枚”,即医方于结肠息肉切除术中发生出血并使用钛夹3枚止血,但内镜检查报告单中未见有相关记载,医方病历书写不详细,存在过错。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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