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母亲擅自将房屋遗产卖给儿子,女儿主张合同无效获支持

2024/12/27 11:10:55 查看21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昆

 

  王强与李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小帅和女儿王小萍。王强与李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A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英一人名下。王强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亦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A房屋过户至王小帅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王小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小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小帅与母亲李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确认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订的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小萍诉称,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A房屋应属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帅在明知房屋权属情况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恶意将A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侵害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王小帅辩称, A房屋买卖合同是我与李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合同有效。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未提出过分割房屋的请求,该事实可以证明父亲不论是生前意志还是行为,均同意A房屋由母亲李英所有,李英对A房屋有独立处分权。综上,A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房屋购买时使用王强与李英共有,且初始登记在李英名下,应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强去世后,A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分割处理,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A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李英与王小帅在明知未对A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王强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A房屋房款,故李英与王小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英与王小帅就A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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