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需要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吗?

2024/12/27 19:02:45 查看39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探讨加班费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的本质以及和其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在物质上的一种补偿。其目的在于弥补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基于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而加班费,则是指劳动者按照公司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增加额外劳动量的合理补偿,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抑制公司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的标准通常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对于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其标准更高。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加班费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即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应计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据此可以认为,应得工资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就北京地区而言,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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