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10:05:17 查看43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女方名字,随着双方感情的破裂,他们最终决定离婚,离婚时,关于房子的分割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女方坚持要求平分房产,男方则认为这属于他个人财产,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呢?
今日案例
故事的主角是李先生和吴女士,他们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李先生在婚前购置了四套房产,婚后,李先生将这四套房子都加上了吴女士的名字。 这一举动在当时或许象征着两人的深情厚意,但也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伏笔。
到了2021年,吴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最终都同意离婚。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两人却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吴女士认为,这四套房产在婚后都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她就有权要求平分这些房产。
而李先生则坚称,这些房产是他婚前购置的,应该归他个人所有。
为此,吴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平分四套房产。
案例分析
那么,吴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就一定意味着房产均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这四套房产,虽然之前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加名的行为应视为一种赠与。现在这四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房产证上没有确定各自份额,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该四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四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及婚姻时间的长短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四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确定各自所占有的房产份额。
最终,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酌情确定吴女士可分得房产约25%的份额,李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登记各自份额,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共有,因此,房产分割时,应当均分,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该四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也无证据证明李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吴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经充分考虑双方对这四套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各种因素,并兼顾了女方权益,各自房产份额属合理范畴,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
很多意欲结婚的男女因为房产证加名的问题最后分道扬镳。很多人认为,只要房产证上加了名,房子有一半就属于自己。但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房产证加名会使房屋从个人所有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这并不当然的意味着该房产在离婚时就会一律被平分。
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等情况综合考量具体分割比例。就如本文中案例,虽然四套房屋婚后均加有吴女士的名字,但在离婚时,法院并没有将房产进行均分,而是在综合衡量各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判决吴女士分得2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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