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案,积极有效客观的沟通很重要。

2024/12/31 15:54:35 查看325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偷越国边境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而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偷越越国边境,则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负责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可能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两种罪名,在刑罚轻重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在我们办理的偷越国边境案中,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将嫌疑人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按嫌疑人供述确定了运送人数。

在阅卷后,我们认为嫌疑人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偷越越国边境,其仅是负责运送环节,定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恰当,应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且,部分运送人数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单凭嫌疑人口供确定是存在瑕疵的,应按具体核实到的人数确认运送人数。

对于以上两点意见,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进行了积极客观沟通,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的罪名调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在运送人数上进行了大幅度的减少,我们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后,因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最终未能越境成功,我们认为被告人有犯罪未遂情节,并与在庭前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也向检察官出示了我们查阅了多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例,并向法院发表了该辩护意见。

此后,检察院在庭后向法院提交补充起诉书,认为嫌疑人有犯罪未遂的情节,并在此前的量刑建议上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被告人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

因此,律师的辩护工作应当积极、有效、客观,只有尊重事实和法律,律师的意见才可能被检察院、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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