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11:46:44 查看24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许多老人的传统观念里,享受天伦之乐、子孙承欢膝下是晚年生活的幸福写照。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压力的日益增大,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对待生育持谨慎态度,选择成为丁克家庭。
当儿媳不愿生育,从而与公婆产生矛盾时,公婆是否有权要求儿媳退还彩礼呢?
今日案例
老王夫妇在儿子结婚时,给了儿媳10万元彩礼,他们满心期待着小家庭的幸福延续与新生命的到来,然而,婚后的小两口却迟迟没有传来喜讯。
老王夫妇心急如焚,多次与儿媳沟通,希望她能尽快为家族添丁进口。然而,小两口并非不能生育,而是有意避孕。儿媳觉得养育孩子压力大,加之自己也不喜欢孩子,便和丈夫商量以后就是丁克家庭。
老王夫妇得知后非常生气,尽管多次沟通,儿媳仍然坚持不要小孩。
婆婆偶然间听说,有法律规定公婆也能作为原告要求儿媳返还彩礼。于是老王夫妇便向儿媳提出要求,如果儿媳还坚持不让自己抱孙子,就让儿子离婚并要回彩礼!
案例分析
老王夫妇听到的这一说法虽然并非完全无中生有,但却曲解了法律的本意。让我们看看法律对这一问题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内,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儿媳不愿生育并非法定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其次,若老王夫妇想要作为原告起诉儿媳返还彩礼,他们需要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与儿子作为共同原告。
再者,如果老王夫妇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他们不仅需要以儿子和儿媳的离婚为前提条件,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因给付彩礼而陷入了生活困难。
因此,如果儿子与儿媳并未离婚,仅仅因为儿媳不愿生育或其他家庭矛盾,老王夫妇是无权起诉儿媳要求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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