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遭一房二卖,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退房款并赔偿60万

2025/01/03 10:12:18 查看36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楼市整体走势低迷,不少城市的房价都在下滑,这使得一些有住房需求的朋友开始考虑买房。

  然而,有人却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明明自己已经购买的房子,竟然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了,难道这样的亏损就只能自己默默承受吗?


  今日案例


  郭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双方约定,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安市某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以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郭某。正式的购房合同待公司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

  怀揣着对家的憧憬,郭某爽快地支付了房款120万元,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

  然而,世事难料!一年后,就在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之际,该公司又将房屋悄无声息的出售给了第三人邱某,邱某所购房屋的面积、位置与郭某认购的一致,单价为 13500 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为 135 万元。

  面对如此荒诞的“一房二卖”,郭某的购房梦瞬间破碎,他一纸诉状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誓要讨回公道,不仅要追回自己的购房款,还要求其承担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案例分析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郭某的请求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郭某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明确包含了房屋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基本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尽管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随后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弥补了认购协议的无效事由,因此,郭某与公司之间的认购协议属于有效协议。

  对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出卖人,因其行为给郭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在起诉中要求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等。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获利数额、对郭某的影响,以及郭某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存在的未审慎因素后,最终判决解除购房协议,要求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郭某购房款12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郭某60万元的损失。


  律师提醒


  一房二卖是一种违约且可能违法的行为,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房者在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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