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的相邻权人可被认定为其与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2025/01/03 14:53:27 查看223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

座落于某区某镇一居委老街198号、199号的房屋系赵某、周某分别所有,房屋位于湖滨路西侧。

2022年8月2日至8月11日,某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拟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某市资规局官方网站、建设项目现场、某镇政府的宣传公告栏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间,行政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陈述、请求协调或听证申请等书面材料,未有人提出异议。

2023年7月5日,某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就其拟建设的某绿建区协同创新园新建工程(第二批)项目,向某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并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绿建区系统创新园新建工程项目规划用地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次日,某市行政审批局受理该申请事项。经审核,某市行政审批局认为申请人某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事项符合条件,遂于2023年7月7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四至范围,其中西至湖滨路),并于2023年7月11日送达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均位于赵某、周某房屋的东侧,且与其二人房屋距离较近的两幢建筑38#主体育馆(高度24.5米)、31#艺术学院(高度51.6米),与其二人房屋的距离分别为461.1米和488.8米。

2023年8月3日,赵某、周某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侵犯其居住权,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其中之一即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申请人赵某、周某提供的证据,其所有的房屋座落于某镇一居委老街198号、199号,位于湖滨路西侧,并不在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之内。另,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均位于申请人房屋的东侧,且结合二申请人房屋与距离申请人赵某、周某房屋较近的两幢建筑的高度因素来看,并不影响二申请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且,在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批前公示期间,行政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陈述、请求协调或者听证申请等书面材料,未有人提出异议。因此,某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与二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某市政府作出驳回二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履行批前公示程序。在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陈述、请求协调或者申请听证。关于是否具备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需综合其所有的房屋是否处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之内、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是否影响到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因素予以认定。如无证据证实有关人员系与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能涉及到有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亦有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易言之,如果案涉建设工程许可证对应的建筑物影响到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相邻权,则相邻权人可以作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所涉争议发生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前,复议机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申请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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