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 11:00:24 查看451次 来源:张后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情形下债权的债权的平等受偿,严格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不符合参与分配的目的。
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申请。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一般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的债权人。执行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上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通知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进行主持。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是指认为执行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而提出的异议。程序性事项包括是否应当适用分配程序、债权人分配资格的认定、可供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等。实体异议是指对分配方案内容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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