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01/06 13:30:21 查看176次 来源:牛振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纪念日、九三**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假办法修改及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六问

新华 社北京11月12日电 题:放假办法修改及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六问

新 华社记者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及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12日公布。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此次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定以来,先后于1999年、2007年、2013年进行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服务业比重不断上升,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客观上为增加假期时长提供了基础,也相应提出了要求。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增加假期的呼声也十分高涨,近年来相关部门通过全国**提案建议、网络媒体、专题调研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为修改放假办法作好准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部署。

问:此次修改的总体考虑是怎样的?

答:优化节假日安排,涉及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化、全社会劳动效率、群众休息休闲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直接关系每个人的休息和每个单位的运行,不同群众、不同方面的诉求不尽相同,需要统筹考虑,求得全社会“最大公约数”。这次修改,主要有以下考虑:

总体稳定。多年来,我国形成了长短假期搭配、传统节日放假兼顾考虑的假期安排格局,宜渐进式优化节假日放假安排,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转。

适度增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优化节假日安排首先要考虑满足群众休息休闲需要,还可以通过休闲时间的增加“充电”“加油”,推动提高生产效率,并扩大消费、推动服务业发展。

优化结构。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长假和中长假,是群众探亲出游的高峰,要在增加的假期中优先充实和保障,并统筹考虑其他短假期,尽可能给群众更多的出行和休假选择。

顺应民意。广泛收集、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建议,努力让放假安排更好回应社会各方面诉求和呼声。

问:修改后的我国节假日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答:修改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7个,共放假11天。此次修改后,7个节日共放假13天。其中,春节4天(除夕至初三),通过调休放假至少8天,较原来增加1天;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调休形成7天假期;劳动节2天(5月1日、2日),调休放假5天,较原来少调休1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除逢周三外,结合与相连周末调休,形成3天假期。

问:此次修改有哪些关键点?

答: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假期总量增加。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放假总天数由11天增加至13天。

除夕纳入放假。近些年,除夕主要靠调休或者灵活休假进行保障。除夕是全体中国人特别看重的传统节日,此次将除夕纳入法定节假日,通过制度化方式保障群众更好团圆过年,更好享受传统节日。

春节假期延长。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调休8天。在除夕逢周五时,与周末顺连还可实现放假9天,例如2027年。春节时间延长且更加固定,大家能更好地安排探亲休假。

五一调休减少。“五一”季节较好、适宜出游,假期增加到2天、加上2天周末,只需要调休1天即可形成5天假期。

明确调休原则。多年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调休原则。此次将调休原则进行明确和公布,可以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群众可以对照原则自行规划安排未来假期。

问:大家对调休十分关注,请问调休是怎样安排的?

答:我们注意到,当前各方对是否调休意见不一。客观地看,调休在保障居民探亲、旅游休闲等需求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此次结合增加法定节假日天数,对调休安排作了尽可能的优化。

明确调休原则。除个别特殊年节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2025年、2028年就是这样)

优化调休安排。办法明确,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除个别特殊年节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问:对于优化节假日安排,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优化节假日安排,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涉及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需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相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落实节假日高速通行免费政策、铁路民航增加运力等工作,引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相关政策平稳顺利落地。特别是,积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让群众在法定节假日之外,通过年休假实现更加充分和灵活自主的假期安排。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密切关注人民群众诉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推进节假日安排更加科学合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历次修订:



全国年节暨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
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日,或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纪念日,八一五**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政务院三十日发布公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元旦和春节,除放假外一律不许宴客,收送礼物,并不相互拜年。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270号  自1999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纪念日、九三**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51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纪念日、九三**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 华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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