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擅自离岗被开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法院判了

2025/01/06 13:34:40 查看28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子擅自离岗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事后,他并未认识到错误,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他表示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当年的年终奖,他能否获得支持呢?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单先生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单先生为餐饮部热菜厨师,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月工资按聘任岗位的薪资标准执行,对工资的其他约定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薪酬制度》执行。

  另外,合同中还明确规定,若单先生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离岗或离职,将视为旷工,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物业公司已向单先生出示、告知《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三条所述之附件及其他规章制度,单先生已充分阅读了解并承诺遵守执行。

  然而,在2020年1月6日,单先生与另外四名员工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这一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开餐。为此,公司要求他们五人停职,并要求他们就这一严重失职行为做出书面检讨。公司表示,将根据他们的检讨情况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到了2020年1月8日,物业公司出具处理决定,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上述五名员工均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对认识到错误的员工本着批评教育的原则,记过处分,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职级由原四级三档降为三级五档。然而,由于单先生在事件发生后始终未认识到自身错误,拒绝改正,公司决定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单先生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2020年1月9日,物业公司向单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单先生对此不服,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19年年终奖。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单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经审理,法院认为单先生作为热菜厨师,与其他人员一起在工作时间离岗聚集、不履行供餐职责,经物业公司有关人员多次沟通无果,且单先生在事后对其行为拒绝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作出相应检讨和补救,其行为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因此,物业公司不支付单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这一做法并无不当。

  但关于年终奖的问题,根据物业公司提交《薪酬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年终奖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薪酬,与公司业绩、部门(分公司)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年终奖励发放当月不在岗的员工不享受。

  然而,法院认为年终奖励虽然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薪酬,在物业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中确实也明确了当月不在岗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但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行使应限制在不侵害劳动者对其劳动报酬或获得奖励享受权利的边界范围内,不应无限扩大。

  单先生当月不在岗的原因系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因单先生主观意愿离职,因此单先生对不享受年终奖并无预期。另外,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单先生2019年工作存在问题,或存在需要针对2019年年终奖进行扣减的情况。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单先生发放其2019年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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