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2025/01/07 16:57:28 查看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该户的其他成员,可以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一裁判规则的明确,对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农某与凌某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此外另有一子农某五为农某与他人所生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约定承包5亩土地,合同载明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和老五。2022年农某去世,凌某及其四子女起诉农某五,要求按遗产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为农某、凌某及农某五,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原告除凌某以外的其他四名子女非承包户成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承包经营权,遂驳回其要求继承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给出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

  律师解析:

  •承包经营权归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独立的法律概念,参与承包的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有资格的成员在户主和其他成员过世后,才可以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 收益可继承: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例如承包土地上产出的农产品收益,如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最后一名成员死亡,并且没有符合要求的人继续承包的话,则相关的承包收益应当作为遗产处理,由继承人继承。

  • 特殊规定:对于林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特殊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以由原家庭承包的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同时,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您在征拆方面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私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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