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7 19:13:30 查看126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A医院急诊病历载:患者4:30刀发热急诊,患者主诉:发热半天。查体:T38.5℃、HR148bpm,SPO2:95%,双侧扁桃体II度肿大。血常规示:白细胞17.57x109/L,CRP362.15mg/L。初步诊断:发热、发热门诊患者、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急性支气管炎。发热门诊建议患者急诊内科挂号输液。
后患者自行离开医院,就诊于无行医资格的诊所输液后死亡,非法行医案已判决。
根据尸体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毒(药)物检验及血液免疫学检测,并结合现有相关资料,可以认定被鉴定人符合患有急性咽喉炎,引起急性喉水肿及喉阻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轻微。
【法院判决】
被告医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余元。
【解析】。
急性咽喉炎如果水肿发展迅速,极易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且难以药物缓解,需紧急气管切开挽救生命。
患者入院时心率为148次/分,明显超过成人静息状态范围(60-100次/分),血氧饱和度95%通常认为是正常范围的下限,CRP和白细胞明显升高的情况,提示感染、炎症、组织损伤等,且患者入院时已经发生不适症状2天,咽喉双侧扁桃体2°肿大,说明患者入院时感染情况较为严重。发热门诊遂建议患者急诊内科输液治疗,但患者当时感染病情较重,应重点进行关注,必要时需要对病情再次评估。虽然发热急诊重点工作可能是排查“新冠”,但作为首诊科室,亦有义务对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等进行充分说明。鉴定机构考虑医方在此方面与患者沟通不充分,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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