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8 22:31:50 查看2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启贤、张启杰(已逝,由其妻子刘女士、女儿张悦芳作为继承人)、张启涛(已逝,由其独生女张思涵作为继承人)、张启贵、张启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振华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和 B 号房屋。
请求被告腾退上述房屋。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张振华与王淑莉系夫妻,育有六个子女,即上述六原告。王淑莉于 2010 年离世,未留遗嘱;张启涛于 2015 年去世;被继承人张振华于 2021 年去世,亦未立遗嘱,留有 A 号和 B 号房屋。张启杰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去世,刘女士、张悦芳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参与诉讼。现六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起争议,被告私自侵占房屋,侵害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答辩
被告张启达及第三人孙梅、陈强答辩称: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拆迁利益并非张振华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同财产,自建房部分是张启达所建。从拆迁档案及院子图可知,后院、前院及东房旁原是空院,后由张启达建设。
拆迁后口头协商 B 号房屋归张启达,其入住并装修,一直居住至今,原告们此前未提异议。
张启达赡养老人较多,提供了老人就医票据,多从老人账户支出,由张启达结算。
张振华生前写有赠与书,将 B 号房屋赠与张启达,安置房交付后张启达装修居住至今。若法院不认赠与协议,应按遗嘱为准;若认可,则 B 号归张启达,A 号归张启聪。
第三人张启聪述称:不同意原告请求,张振华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他继承,故请求确认 A 号和 B 号房屋由其继承;若法院认定被告张启达提交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同意 B 号归张启达。
原告对张启聪诉求答辩:不认可遗嘱真实性。
被告张启达和第三人孙梅、陈强对张启聪诉求答辩:若法院不认房屋赠与书,同意按遗嘱由张启聪继承。
(三)法院查明
亲属关系:张振华与王淑莉育有张启贤、张启杰、张启涛、张启达、张启贵、张启红六子女。王淑莉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死亡注销户口,张振华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死亡,张启涛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去世,张启杰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去世。张启涛之妻于某玲放弃继承。
房屋情况: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M 号有张振华承租公房 2 间,院内有自建房。1988 年,张振华经审批在公房西侧翻建自建房三间。2011 年 4 月 11 日征收,张振华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册人口 4 人,实际居住人有张振华、张启达、张启聪、张启芳、孙梅、陈强。张振华取得 A 号和 B 号两套安置房及 84414 元补偿款。
遗嘱情况:张启聪提交遗嘱及录像截图,申请证人出庭,称录像手机坏了,只有截图。遗嘱表明张振华将名下两处房产份额由孙子张启聪继承,下方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指纹。原告不认遗嘱,质疑张振华 94 岁高龄签字真实性、证人资格及见证过程。被告张启达和第三人认可遗嘱,但认为有家庭协议 B 号归张启达,且有赠与书。
赠与书情况:张启达提交《房屋赠与书》,称 2013 年 6 月 27 日在 A 号房屋,他书写内容,张振华签字按指纹,事后未告知家人。原告不认该证据,第三人认可。
赡养争议:原告称 2020 年之前张振华请保姆自理,之后张启红夫妇和张启贵尽主要赡养义务,张启达、张启聪不管不问。被告称 2019 年之前轮班照顾,之后张启达照顾居多,中间请过护工,还因与张启红争吵后老人独居,此后住院由张启达管。
鉴定情况:原告申请鉴定遗嘱签名、指纹及形成时间,因样本不足无法继续,双方对鉴定通知未提异议。
庭审自认:双方对自建房建设者有争议,自认张启达一直与张振华夫妇居住在 M 号。各原告表示若有档案,要求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四)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 A 号及 B 号房屋由张启聪继承;原告要求张启达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M 号房屋虽有自建房,但自建房依附公房,不具独立权属,征收所得安置房应属张振华个人财产,他有权处分。此认定关键在于公房与自建房的关系,依法律及实践,这种依附公房的自建房通常不改变公房衍生安置房的初始权属归属。
(二)遗嘱效力剖析
形式要件:张启聪所提交代书遗嘱,虽缺完整录像,但有录像截图显示张振华签字,且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及注明日期齐全,从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求。这遵循遗嘱形式法定原则,确保遗嘱订立过程有基本规范流程记录。
实质要件:原告虽质疑张振华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却无确凿证据。见证人资格与见证过程无重大瑕疵,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举证不力,法院认定遗嘱是张振华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三)赠与书效力判断
张启达的《房屋赠与书》,一来他无充分证据证明确为张振华所签,二来与遗嘱内容矛盾,考虑家庭关系复杂性,法院不予认可其真实性,避免因孤证引发权属混乱。
三、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规范
立遗嘱人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如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全程参与、清晰记录,录像、签字、日期等细节完备,防止后人因形式瑕疵起纷争,确保遗嘱真实有效执行,最大程度尊重本人意愿。
(二)证据留存定成败
本案各方围绕赡养、房屋建设、遗嘱订立举证博弈。日常如赡养老人的费用支出、房屋建设出资凭证、与老人沟通记录等,关键时都能支撑诉求,避免空口无凭陷入被动,让事实在法律框架下有迹可循。
(三)法律途径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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