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8 23:03:35 查看466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千万不要拿身份证去注册公司,否则要吃大亏
公司法普法系列之一
在我办理的涉及公司的案件中,可以肯定的说90%注册的公司都是以身份证注册的公司,简单讲,三个朋友一起出资注册公司,股东王某、杨某、李某,三个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填表申请注册公司,或者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代理机构,注册成为股东为个人的公司,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拿身份证注册公司,为什么不要拿身份证注册公司?
第一、从节税上分析
如果拿身份证注册公司,形成个人持股,到年底100万元净利润,分红时个人持股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即20万元要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公司名义投资,就是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拿这家公司去投资注册实际运营的公司,则同样100万元的净利润,分红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节税20万元;
第二、从法律风险上分析
新公司法中规定了7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逃避债务;人格混同;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债务;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公司未成立的连带责任;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以上规定直接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与股东个人以及其家庭联系起来,增加了股东家庭财产的风险,因此千万不要拿身份证去注册公司。
类案检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京03民终7850号
裁决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XX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龙某作为XX公司股东对此负有清算义务,但并未依法进行清算;一审法院认定龙XX“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之处。据此,因龙XX怠于履行义务,并导致X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一审法院认定龙XX对XX公司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提示
千万不要拿身份证去注册公司,正确的方法是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这家公司做为股东去投资注册我们实际运营的公司,这样将个人以及家庭财产的风险与运营公司的经营风险隔离开,保证家庭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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