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拆除内固定的费用怎么赔偿?

2025/01/09 14:24:01 查看19次 来源:王强律师

各个地区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细则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上海地区是可以带着内固定进行伤残鉴定,但是江苏、浙江都要拆除内固定以后进行鉴定。带着内固定进行伤残鉴定就会引起一个问题,拆除内固定(通常称之为二次手术)的费用怎么赔偿呢?

一、如何界定拆除内固定的费用?

在上海地区由于没有规定伤残鉴定需要拆除内固定,大部分案件伤者都是带着内固定去鉴定的。鉴定的时候有个后续诊疗项目鉴定,这个鉴定一般会表述:后续可行某某骨折内固定拆除术。也就是明确伤者需要行拆除内固定手术,但是这个鉴定不会明确拆除内固定的费用。

那么鉴定机构是否能够鉴定拆除内固定所需的费用呢?在以前部分省市的鉴定机构是有这个鉴定项目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省市的司法鉴定协议发文明确后续诊疗费用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因为这个费用经常会预估的与实际产生费用之间存在差额。

很多当事人就说了,医生和我说了,拆除内固定至少需要一两万元费用,那保险公司最起码得按照两万元赔偿。但是医生的口头陈述毕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真正确定医药费的证据还是真正住院以后产生的发票和费用清单。

二、能否直接理赔拆除内固定的费用?

     和解或者调解是可以的,只要原被告双方对于拆除内固定的费用金额能够达成一致,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就二次手术的费用以及因进行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协商一个总的费用,签署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对于拆除内固定术费用金额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在第一次起诉(起诉第一次的医药费及相应赔偿)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将不处理拆除内固定的费用以及因拆除内固定而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拆除内固定的时间通常来说在手术后一年左右,很多案件在这个时间节点已经结案,因手术产生的医药费以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都已经赔偿完毕。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先进行沟通,毕竟拆除内固定及其对应的三期金额不高,能够和解的情况和解。如果不能和解,还是需要再起诉一次,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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