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0 18:53:09 查看18次 来源:吴中律师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发生工伤后,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超过此期限后,一般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了。那么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超过1年没有申请认定,是否还有其他救济的途径呢?
一、非因员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出了1年时限
如果员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因为有合理事由才没能在一年内申请,那么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因单位原因而没有申报。
二、不存在上述事由,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工伤申请时
当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不具有上述合法事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一)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假如单位没有申报,那么员工遭遇工伤事故后,30日内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损失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赔偿。
(二)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原因造成损害,也属于侵权损害的范围,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公司来承担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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