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直播带货律师:AI数字人无法用于直播带货怎么解决

2025/01/11 17:42:01 查看110次 来源:李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 A某与某公司签署协议,双方约定:合作产品为文化传媒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用于商家、企业售卖产品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AI智能系统”,主要合作模式为,由公司搭建平台,通过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方式,帮助A某出卖商品,合作期限为2023年5月底至2024年5月底,协议总金额为6.5万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向A某提供相关物品资料并指导其使用。但A某在后续操作中发现,该公司所搭建的平台多次出现页面加载速度慢的问题。除此之外, A某在某视频平台进行AI数字人直播时还出现被禁播的情况。这些操作问题和突发的情况导致A某始终无法顺利使用AI数字人进行直播。

 A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A某支付的6.5万元。

公司辩称,AI数字人直播被禁播是某视频平台规范问题,并非公司违约所致;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约,已经履行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义务,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同意A某的诉讼请求。

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署的协议是否可以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如何分担。结合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宣传材料以及原、被告当庭确认,帮助原告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属于被告所负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无法履行上述义务。被告虽然辩称可以使用短视频或者转移到其他视频平台等替代履行方案,但上述替代方案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并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替代履行方案,因此,实际上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已经处于实际不可履行状态。虽然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平台规范等实际情况,合同根本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故法院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考虑到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有一定的支出,法院在查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后,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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